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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凡从事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持有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外,必须经岗前培训,取得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资格每年校验一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二十天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申请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主办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姓名和其他所有卫技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与《社区健康服务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校验申请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铜牌为黄底红字,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凡不申请报告或申请但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对象6000-10000人口(含暂住人口)、以居委会(行政村)为单位,若十居委(行政村)设一中心。大型厂矿企业、住宅区,若范围比较独立,也可以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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