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二)举办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本市常住户口户籍证明与有效的《乡村医生资格证明》:
(三)有关人员的《社区健康服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是举办单位正式职工证明、中级或以上职称证明、中层干部任命书等:
(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方位图与内部布局平面图;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十个下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铜牌;对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把《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铜牌悬挂在工作场所的显眼处。
第十二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名称,服务范围等,必须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工作地址等项目变更,必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二十个了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有关事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