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卫社发[1997]第38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制订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意见(试行)
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及《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文意见。
第二条 凡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方案》规定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社区健康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凡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机构,按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称为“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非独立法人的基层医疗保险机构,直接隶属于各街道(镇)一级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或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管理。
第五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确定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能乱布点和滥布点。
第六条 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必须严格审批。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申请开展社区健康服务,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