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