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2007〕4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扩权县(市)有关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把项目资本金制度落到实处,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贷款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存储、使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非债务性货币资金。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投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投资。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可以承办项目资本金存储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的相应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银行的资信状况自行选择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承办银行应当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本金进行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