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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和管理技术,积极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政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八条 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九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培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及《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有节能专篇,详细说明建筑节能设计的材料、构造、技术参数和技术措施;齐全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填写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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