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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五条 抚仙湖实行禁渔制度。

  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县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七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无证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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