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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抚仙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编者注:此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康)(编者注:此字左边为鱼,右边为良)鱼等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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