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五)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查处重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七)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八)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九)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第九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和海事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抚仙湖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水域、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