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