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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旅游条例


  (一)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二)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项目,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

  (三)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旅游区域或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或救援标志。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期间、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之前,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注意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一)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二)旅游地可能给旅游者带来风险的社会治安、气候和水土条件;

  (三)旅游中可能产生的危害或者风险;

  (四)向出境的旅游者说明旅游地有关注意事项;

  (五)旅游者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行推销商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二)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旅游集散站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管理。旅游集散站应当建立营运监管制度,对旅游线路经营者承诺的交通工具、营运标准和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线路交通工具安全监管工作。旅游集散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

  第四十三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旅游景区、景点区域内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和环境卫生、通讯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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