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开发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历史文化资源,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联合开发跨地区的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实现旅游资源、客源、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点,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道路交通建设和民航、铁路客运的协调工作,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主干线公路至旅游区的旅游专用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优先建设。
有关部门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开设适合公众节假日旅游的线路。
第三十条 鼓励发展专业旅游汽车客运公司,开展旅游客运业务,开辟旅游客运专线。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旅游经营者开辟市内旅游专线。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经审批获准,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引导建立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