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11号)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