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5月1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新建饮食业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划设计要求:
(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应当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应当预留空调、天然气接口等设施的设置位置。
第七条 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出售或者出租商住楼底层营业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承租人不得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