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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


  企业和单位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以再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对其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的资助由省和有关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研究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到国(境)外设立驻外机构或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合作开发机制,实行多种合作方式,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机构到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对到本省进行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国内外企业,其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二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出口产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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