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在高新技术项目立项、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扶持经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工程化研究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应予以优先支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损失的有限补偿。
鼓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本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末净资产的10%。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进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