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具有知识密集型特点的新兴技术产业,以及列入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的产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者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和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创新、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构建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和创业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