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区(市、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普查人员要按照普查标准,详实调查记录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基本情况,包括量化指标、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变化情况。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全市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并将普查成果上报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凡在我市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贵阳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自行撤消),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同时,各区、市、县要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五、经费投入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市、县)共同承担。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广泛动员博物馆等文博机构参与普查工作,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业余文物保护人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