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筑府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7〕27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这次文物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市文化安全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对象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特别是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以及我市独具特色的民族或区域文化遗产进行登记。同时对已公布的183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三、普查的步骤和要求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到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
2007年9月至11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学习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所有参加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普查骨干由文化、文物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适当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