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房改单位按房改政策动用自有房改资金专款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的,由房改办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审批即可。
第三十三条 住房建设债券归集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用于住房建设,委托建设银行房信部负责办理发行偿还业务。
第三十四条 集资建房款、出售公房回收款按各级政府房改办批复计划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房资金除统筹部分外,应当首先保证职工提取,余额部分以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保证住房资金滚动增值为目的,根据房改领导小组或房资委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向房改单位和个人发放,对安居中心的安居工程项目可择优发放。
前款规定的住房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综合保险手续。
第三十六条 住房资金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房资办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健全房资办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住房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证支付。
第三十九条 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房资办统一管理,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和住房发展基金。
第四十条 房资办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驶对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资委在审批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四十二条 房资办应当按季向房资委报送住房资金报表。
第四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房资办和承办银行房信部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房资办和承办银行房信部不得推托或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