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用住房抵押贷款;
(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四)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房资办必须严格按房资委审批的计划和项目执行,如要追加计划和更改项目,必须报房资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房资办在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任和一名以上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审贷分离,集体决策的制度,按照先受理、后调查;先调查、后审批;先审批、后贷款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需要贷款的单位,须先向房资办提交贷款申请报告。房资办根据贷款单位房改进展情况、贷款用途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八条 成立贷款审批小组,负责审批住房资金的贷款项目。贷款审批小组由资办三人、财政二人、房信部二人组成,房资办主任为贷款审批小组组长,负责召集贷款审批会议。
第二十九条 房资办决定受理的贷款申请,以书面形式委托房信部进行调查。房信部接受委托书后,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综合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房信部签署意见后,报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贷款评审会议必须在房资办、财政、房信部均有人参加的情况下方可召开。经参加评审会议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并签字,方可决定贷款。贷款审批小组组长对集体同意的贷款项目,有一票否决权,对集体不同意的贷款项目,无权批准贷款。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批小组依据房信部的贷款报告及有关的政策进行评审,对评审同意的贷款,写出评审纪要,经全体参加评审人员签字后,交房信部办理贷款手续。评审不同意的贷款,由房资办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