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资办)是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房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推行住房资金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和缴交额的上、下限;
  (五)批准房资办的年度报告;
  (六)负责监督房资办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房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房资委的直接领导下对同级住房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对下一级住房资金进行指导性管理;
  (二)编制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房资委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年终负责汇总执行情况,报房资委审核。对下一级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审查;
  (三)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偿还和核算;
  (四)编制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行划;
  (五)审批住房资金的贷款项目计划;
  (六)执行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住房资金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部)承办,房资办应当与受托银行房信部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条 房资办不得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三章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将成为今后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到房资办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