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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7]41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省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1997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顺利进行,维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住房建设,理顺和管好住房资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资金(又称房改资金)是指: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和发售住房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用于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资金,企业从留利中、事业单位从其净收入中按10%提取的住房基金,住房产权单位缴纳的房产税,公有住房(包括优惠出售的住房尚存产权部分)提取的折旧大修理基金,房改基金增益部分等。
  第三条 住房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省、地、县二级管理,专项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省地级住房资金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县级住房资金由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五条 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内设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资委),该委员会由同级人员政府主管领导和同级计划、建设、体改、财政、银行等部门及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代表政府统管住房资金。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个别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等同于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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