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2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原国家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和《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发[2002]12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依法指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须验证其操作证及其有效性,对于无操作证或持无效证件的不予聘用,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等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记录平时安全作业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委托市(区)安全监管局和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其中,中央驻陕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由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组织实施;发证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受委托的市(区)安全监管局审批实施。
二、安全培训
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范围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保证理论与实际操作学时。各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班的名义或任何其它形式出让、转借、租借资质;不得为无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代办、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局的监管,培训前应向考核单位报送培训计划(见附件2),培训后向考核单位提出考核申请(见附件3),并对申请办证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体检表等证件资料原件)。初审内容: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无妨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