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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燕山物价检查所、教委,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本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督察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各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选择重点,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区县教委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等学校及部分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直接实施检查(检查名单待商定后另行下发),并对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做好《通知》规定的相关内容检查的同时,结合我市情况,重点突出以下六个方面:
  (一)为学生购买教材、学具及提供其他服务时,获取折让费、返还款或代理发行费的行为。
  (二)义务教育学校执行“一费制”、“两免一补”和公办高中执行“三限”政策,特别是收取择校费后免收学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已转回公办学校未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行为。
  (四)高等院校自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五)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六)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教勤[2007]19号)的执行情况。
  三、重点检查单位
  (一)国家教育收费督查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收费督查组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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