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新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向单位、个人借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帐等制度建设。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构建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财政收支等情况及政府债务的现状,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债务监控指标体系,如政府债务负担率、债务偿还率、债务依存度、内外债比例、债务期限结构、直接债务与或有债务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对当地的债务规模进行跟踪监控,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保证地方政府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发生债务危机。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债务管理工作提供组织、纪律保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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