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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南环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征地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征地补偿费兑现完毕。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丈、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迁建、安置用地尽可能占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少占良田好土,其征地补偿,由业主据实支付。

  七、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施工场地用地等。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良田好土和用基本农田,确实不能避让基本农田的,要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无故随意增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机关。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其中,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过2年的,按程序继续申请使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区政府要向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面积、范围、补偿年限、临时用地年限、复垦要求等,临时用地经公告和依法补偿后方能使用。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前,区征地工作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按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缴纳土地复垦费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1.补偿标准的确定。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当地正线征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一是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使用年限按年历(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二是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三是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增加3倍年产值的熟化期补偿费。即总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年限+1倍)×青苗补偿费+熟化期(水改旱)补偿费来确定。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对于因故只能将水田复垦为旱地的,除按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外,还需按前述原则计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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