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2007年9月30日前,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
四、组织实地丈量
(一)组建勘丈队伍,待复桩、验沟移交区指挥部后,40天内完成土地实地丈量工作。
(二)实地勘丈用地面积和地类。各征地工作小组采用统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认可的勘丈方法对被征地(包括正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实地勘丈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勘丈(由设计单位进行放样挖沟),无故随意增大用地范围增加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对确属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用地的,如改线、扩征及施工临时用地等,经现场监理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向市指挥部申报并经批准后,进行勘丈。实地勘丈用地时,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地类准确,并兼顾以下实际情况:
1.因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大部分土地后,导致余下的边角地带、死角地带无法耕种和使用的土地,实地勘丈时,要将其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一并补偿,但可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2.1米以内的田(菜地、鱼塘,下同)、土坎,分别按水田或旱地进行统计;水田、旱地相临的田、土坎,分别各计一半面积;属梯田、土的,要勘测外田、土坎;超过一米的田、土坎,按一米计算,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
3.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征地补偿费补偿给农村集体。
4.耕地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土地,按其他农用地进行统计。
5.农村宅基地中,正房、偏房、简易房所围的封闭区域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宅吉地面积。
6.征地补偿以实地勘丈面积进行登记补偿。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面积,按照勘测定界面积确定。
(四)地上附着物除青苗外,全部属拆迁工作范围,不属征地工作内容。青苗补偿已纳入征地补偿三费标准内,不再单独计列。
五、征地前公示、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工作
(一)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