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农业水费征收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国以来,我市先后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5802处,有效灌溉面积161万亩。这些水利工程为全市农业抗旱夺丰收,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水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工程蓄水是通过修建工程设施拦蓄得来的,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水费收入是供水单位维持水利工程简单再生产,确保水利工程永续利用的主要经费来源。有偿使用水利工程蓄水,既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又与商品经济规律相一致,用水户付出的水费也是其农业生产成本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农业水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为巩固水利基础设施提供保障。
二、逐步完善农业水费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关于全省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工作和水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1998]127号)规定,中型水利工程灌区由市物价、水利部门审定水价。我市中型水利工程灌区(不含省管的长葫灌区,下同)农业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由市物价局、市水利农机局按程序制定。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所在县、区物价、水利部门审定,并报市物价、水利部门备案。同时,农业水费要逐步实现由供水单位按用水量直接对用水户收费。在目前实施还有困难的情况下,中型水利工程灌区可以乡镇,小型水利工程以村社为收费对象。农业水费以供水单位为收费主体。以供水单位组织收取为主,委托代收为辅。中型灌区由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收取,年终由其根据灌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蓄水情况进行分配。
三、切实搞好供水服务,促进水的有效利用,减轻用水户的水费负担。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农业灌溉渠道衬砌差,加之水毁严重,从蓄水工程到田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低,水量损耗严重。各县、区政府要从2006年起建立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基金,并逐年扩大规模,结合中央财政逐年投入资金加大渠道和计量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供水单位也要多方筹资,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逐步提高水利用系数。同时,要与用水户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适时适量供水,减少水的浪费,既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又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