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安全改造,瓦斯治理取得实效。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内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协助县人民政府搞好煤矿安全改造、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成立以法人代表(业主)为首的煤矿安全改造、瓦斯治理领导机构,具体实施企业的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
(二)强化安全监管督查,督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产煤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煤矿、死灰复燃矿井和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矿井,该关的要关、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处罚的要处罚,凡是违反国务院446号令的矿井要从严处罚。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规定要求尽快提高办矿治矿的能力。
(三)强化安全改造,确保煤矿基础设施上台阶。我市多数乡镇煤矿办矿起点低,安全欠帐多,矿井抗灾能力弱,根据煤炭行业的发展趋势,各煤矿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改造,不然无法继续生存发展。特别是矿井生产系统要加强加快改造。改造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能力安全可靠、系统合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可靠,数据准确无误,长期存查,仪器仪表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实用,无漏缺;改造采掘生产系统,采掘平衡不失调,巷道达到设计规定,使用安全可靠;改进采煤方法,支护改革,正规循环生产;改造机电运输系统,确保供电系统稳定,设备运行可靠,严禁失爆,完善一坡三挡,提升信号声光齐全,严禁非煤矿安全标志设备入井和使用落后设备;改造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健全安全机构,人员配齐,强化管理督查。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科技兴煤。各单位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开采方法和管理模式,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科技兴煤兴安,按照新的发展趋势,对煤矿进行大的安全改造,达到发展规定要求。有条件的矿井应大力推广机械化或半机械化采煤,采用先进的支护方式,减少事故发生;优化煤矿通风系统,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杜绝重特大通风瓦斯事故。按规定高瓦斯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145条第1款的矿井要建立抽放系统,减少瓦斯灾害程度。
(五)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矿井救护能力,减少事故扩大。各单位要强化救援意识,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提高自防互防手段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入井人员人人会用自救设备,个个知道自救和避险知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要加大应急救援中心(矿山救护队)的投入、完善救护装备、提高战斗力,保持时刻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安全工作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