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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06〕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29号),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结合内江实际构建“企业负责,属地监管,上级督查,国家监察”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现就完善我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监督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按以下职能履行职责:
  (一)市安监局行使全市煤矿安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督查职能。主要职责:承担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各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批或上报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复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煤矿负责人(业主、矿长、安全矿长、技术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执行情况;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煤炭生产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参与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和9万吨以上(含9万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管理和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安监局履行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本县域内各类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县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工作;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本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专项整顿治理,督促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复查;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煤矿业主、矿长参加省市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及使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落实;接受并办理煤矿安全方面的社会举报;负责实施煤矿的取缔关闭和相关证照的吊销注销;负责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管员(含瓦斯督导员)。
  二、加强煤矿机构和队伍建设,发挥监管督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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