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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6、加大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研究制定消防隐患整治措施办法。对安全通道不畅,有毒易燃材料装修,窗户堵塞密闭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要果断整顿关闭。
  7、在人员密集场所闭式防火门上,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8、加大对非法经营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加油站、网吧、歌舞厅、医院、学校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治力度。非法经营的必须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要求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9、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团体和经营业主,均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必要时应组织应急演练。
  (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
  1、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范民爆物资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使用单位领发退还等方面的安全行为。
  2、督促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4、对民爆器材销售领域继续进行清理整治,严禁无证销售和无证购买民爆器材。
  5、督促民爆器材使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严禁非法转卖(让)民爆器材,建立严密的民爆器材运输、保管、领退使用制度。城建民爆器材使用单位必须由专业爆破公司施工,并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爆破作业人员按批准的方案作业。
  6、开展爆破器材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
  (八)建筑安全专项整治
  1、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建筑安全责任制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全面推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制,严禁未取得《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活动。
  3、深入开展以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公用设施、游乐设施、建筑设施、直管公房、燃气设施设备、城镇建设和房屋拆除为重点的安全整治。
  4、全面推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强制性标准》规定,推行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对不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工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批准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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