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整治道路隐患。各县(区)要将沿江、临崖和丘陵地区垂高超过 10 米的路段纳入危险路段整治范围,年度内安装不少于 1000 米的波形防护栏或防撞墙,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的设立和维护管理。
8、继续坚持和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和“三抄告”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局际联席会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9、开展汽车维修市场整治,严格维修资质审查,重点打击超范围经营行为、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的行为,努力规范维修管理,提高维修队伍的综合素质。
10、加强对各类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做好营业性运输驾驶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管理工作。
11、健全完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道路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各类船舶管理“四级”责任制和“四落实”的落实。
2、坚决取缔各类无证船舶、打击、取缔无证私造船舶窝点。
3、规范客货运船、旅游景点游乐船、农用船、乡镇自用船、渔业捕捞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船舶安全船主责任和各类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严厉查处非客运船、渔业捕捞船非法从事客运业务的行为和渔业船只从事其他运输业务的行为。
5、落实抓好重要船舶安装“GPS”的安装和技改及隐患整治。
6、强化水上安全监管,落实汛期水位监控和派驻安全检查员,实行水上安全检查情况抄告制。落实船舶发航签单责任制。
7、加强对重点渡口、码头和险要航段的监控,强化汛期水运检查,严禁冒雾、冒险航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城市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
2、继续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限期整改。
3、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必须限期整改。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足的,要限期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坚决关闭停业。
5、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必须立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