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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2.2006年8月-2006年12月,市、县(区)针对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各县(区)于2006年12月5日前将初步总结、改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2006年底前,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同时开展检查工作,督促各县(区)狠抓落实。
  4.2007年1月-2007年6月,市、县(区)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章立制,对照工作目标进行检查,各县(区)将有关情况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省领导小组来市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
  市、县(区)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教育,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
  要抓住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主要环节,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一书两证”发放和规划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今年以来对住房建设和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督力量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查找问题,对于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并重,务求工作实效
  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效能建设,针对工作中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建章立制,规范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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