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域及乡镇规划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修编工作;
(7)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否先规划、后实施。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一书两证”发放、方案审查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市、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做到了集中统一管理;
(5)市域内的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省上派驻我市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执行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等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制度。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的情况;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反规划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3月-2006年5月)
市、县(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要将部署情况于2006年5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局规管科)。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6月-2007年7月)
1.2006年6月-2006年7月,市、县(区)开展全面自查工作,针对监察重点和主要内容,查找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排查违纪违法案件,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各县(区)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