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到2007年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提高,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城乡规划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实行,规划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内江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两区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三、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1)修编后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2)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可;
(3)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是否达到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