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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所在地养老保险部门支付。
  (七)税收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改制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大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
  各级政府在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要做到: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供水和灌溉功能不变,有效灌面得到充分保证;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证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保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所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渠道防渗、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的改扩建以及按规定一次性解决原工程单位管理人员所需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营运应依据“国退民进”的原则,吸引民间资本、民营经济成份进入,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份制运作,以搞活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营运。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应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规范动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只对其行使政策引导、行业监管等职能。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内江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农机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农机局,由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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