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转租转让收益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与管理。
直管公房承租人或合法续租人自愿将直管公房使用权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可按同地段同户型直管公房有偿转让市场指导价的70%至80%给予退房费。房地产管理部门新建的直管公房或收回的腾退房屋可按同地段同户型直管公房有偿转让市场指导价出让使用权。
转租转让市场指导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 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收益金由转租转让人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让方转让收益金,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对无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让方转让收益金。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转租的,转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当事人协商议定。转租价格明显偏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市场指导价收取转租方转租收益金。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一)转租转让人未取得公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二)属于代管房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
(三)使用权纠纷或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四)承租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要求修复、赔偿;
(五)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租转让的房产。
第十三条 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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