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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内江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使用权转租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租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再出租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转让,是指直管公房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即承租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内江市城镇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区)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工作。
  第五条 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转租转让人必须是所转租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原则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优先受让直管公房。
  第六条 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以下证明文件:
  (一)转租转让申请及转租转让协议;
  (二)转租转让价格;
  (三)所转租转让房屋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四)双方的身份、户籍证明文件;
  (五)转让人同住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有关手续。
  第八条 直管公房转让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成交价格25%至30%的标准向转让人收取转让收益金;直管公房转租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租收益(转租期间,转租总金额扣减承租直管公房租金后的收益部分)的25%至30%的标准向转租人收取转租收益金。其余部分归转租转让人所有,并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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