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民营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民营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内江市民营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管理,规范和促进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由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新建的蓄水、发电、供水、养殖、旅游或已拍卖经营权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民营小型水利工程业主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鼓励民间投资兴办水利工程,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保护、谁受益。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主要功能用于养殖、旅游等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的民营小型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