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及川办发〔2005〕4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川财明电〔2006〕3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4〕2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清理整顿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秩序。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运营证明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业。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子女、亲属名义采取入股合资、合作、挂靠等形式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徇私舞弊、继续私养“黑车”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