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对车辆改装的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订有关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办法和措施,要严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严把车辆改装关,逐步遏制和杜绝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商务和工商部门要对已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格和车辆改装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该重新审核的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有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要检查其是否利用报废车辆进行改装,是否改装国家目录以外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无法确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一律予以取缔;要严格审查车辆配件市场、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格以及维修用零部件的来源;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汽车改装的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年检中,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无前置审批许可的汽车改装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年检,责令其变更登记;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治超重要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国家重要物资运输、储备等情况,继续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要制定保运输、保畅通预案和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社会稳定,要完善和规范“绿色通道”的相关措施,有效保障整车且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畅通。
五、强化舆论宣传,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超、理解治理、支持治超、监督治超,使治超工作由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和公众行为,形成有利于开展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治超工作中的违规执法行为。
(三)各治超成员单位要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执法队伍,严格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交通、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