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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我市雷电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一)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并与规建、安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二)加强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内江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严格实行年度检测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使用单位每年汛期前必须向当地气象部门申报并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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