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血源管理,确保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应急招募机制,在国家机关、军队、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建立一支无偿、健康、稳定、预约的血源队伍,基本满足本地区医疗、急救用血需要,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大量急救用血供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液资源管理,加强本辖区医疗急救用血和战备用血组织协调。市卫生局要督促市血站做好正常供血工作和医疗用血计划安排,加强市内医疗机构血库血液调剂管理,严格控制跨市(州)异地调血的审批制度。
  市血站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份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医疗机构要改善条件,为患者自身贮血、自体输血提供方便。
  六、加强血液工作监管,确保群众献血、用血安全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采供血(浆)“三统一”管理,加强采供血机构服务体质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用现象。巩固对非法采供血液和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效,加大整治力度,杜绝违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血液(血浆)采集、存储、供应、使用等重点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与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医源性传播。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进出口以及输血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杜绝伪劣血液制品和输血器材流入市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综治委及成员单位要将非法采供血液(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司法、公安部门要严密防范和严历打击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偏远农村基层的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严历打击“血头”、“血霸”。
  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血液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在血液采集、管理、使用中监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