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交通运输保障
内江火车站、市交通局组织对破坏的铁道、公路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修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协调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规建局组织力量对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园林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负责监测饮用水源。
市发改委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食品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保障,市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6.2.8 治安保障
市武警支队配合市公安局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8742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2.9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2.10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的调度。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13 援助的呼吁和接受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外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办负责接待、协调、安排来自市外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国际国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6.2.14 涉外事务
外国人在灾区进行考察、采访、救灾等活动,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对处在灾区的临时来内的外宾及港澳台人员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和市台办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办加强震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地震应急设备,确保一有震情能立即出动,并高质量地完成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