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公司依据
保险法做好有关保险责任现场查勘、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办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电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电信公司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办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全市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人员抢救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驻内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市公安消防支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市红十字会、市紧急救援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各县人民医院。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办应急队伍协助省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应急队伍开展工作。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市地震办、市规建局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