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分布。
3.3 地震预警及发布
在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条件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内江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内江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内江城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内江城区以外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办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办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市、县(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由市地震办汇总上报省地震局,市、县(区)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2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