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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6]13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促进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近年来由于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设施满负荷运行,我市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安全事故发生。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养维护,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办发[2006]10号文件要求,我市成立由副市长王凤朝任组长的“内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制订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管理、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争取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支持,充分利用全市保护电力设施和反窃电集中整治行动积累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打击与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有效途径,确保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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