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驻内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内府办发〔2006〕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驻内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问题,消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内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本市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二、驻内部队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或正式职工的,经部队批准随军并将户口迁入内江的,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实行行政计划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办理工作调动手续。随军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调入单位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续保手续,由于各种原因随军后未在内江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个体身份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对无业或失业的随军家属,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一次,可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对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应予允许。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其配偶仍是驻内部队军官,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四、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地点和摊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凭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复和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对暂时无法自谋职业和找不到就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内江军分区、武警四川省内江市支队、内江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8742部队、预备役防化团的随军家属由市双拥办按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各县(区)武装部、77148部队、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及其他团职以下部队的随军家属由部队所在地县(区)财政解决,直至随军家属找到安置单位就业或其配偶离开驻内部队为止;在部队内军人服务社、幼儿园、加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在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视为安置就业,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