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全面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为重点,规范药品生产行为。
1、全面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原料药生产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强化日常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重要项目的。建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本地区内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列入重点监管品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严重违规生产的企业,报请上级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以整顿市场流通秩序为重点,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及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
2、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加强对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继续整治“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加强药品抽验工作。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改革药品抽验制度提高药品抽验的针对性,认真解决药品抽验与监督管理脱节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药品行政监督与药品技术监督的有效结合,加大药品抽验的覆盖面和药品抽验力度,全面完成药品日常监督抽验任务;按时完成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抽检工作。一旦发现假劣产品,要立即采取措施严格依法查处。
(四)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为重点,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1、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限时报告制度。对各县(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
2、努力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各地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认真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师处方和抗菌药物使用。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控,开展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分析和评价,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逐步实行按照药品通用名处方,积极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